关于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

关于主体和主体性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方面:其一是主体性的概念,其中,主体的自由度和交互主体的研究是对主体概念理解的进一步深化;其二是主体性原则,首先在这个原则能否成立的问题上有争论,其次在同意主体性原则成立的学者中对主体性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1. 主体性概念的界定

(1)把主体性概念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主体作用于客体过程中主观符合客观规律的能动性,主张主观性的威力和效果来自于主观对客观的适合。持这种观点的人多坚持物质性和客观性对主体的优先地位,认为正如人不同于意识、主体不等于主观一样,主体性也不同于主观性。主体性内在的包含客观性。主体是物质和意识的统一,主体意识以实践为基础,实践性是主体性的最根本特征,实践当然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是意识的特性,它仅仅是主体性的一方面,在成功和比较成功的对象性活动中,主体性所含的客观性居于主导地位,主体性产生正效应;在失败的对象性活动中,主体性所含的主观性往往居于主导地位,主体性产生负效应。一般地说,主体性的正效应是主要方。一些人之所以认为主体性实际上是主观性,或认为主体性就是主观能动性,是因为在西方哲学中,主体性和主观性是同一个词。这种情况与西方一些学者把主体理解为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有关。①

(2)把主体性理解为主体对客观的优越性和支配性。是主体把客体置于自己的支配下,使客体符合主体的需要。持这种观点的人,多关心主体的价值。有的学者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征,包括主体的自主性、自动性、自觉性,实质上就是主观性。作为主体的人既具有物质属性,又具有精神属性,人之所以成为改造自然界的主体,主要取决于人的精神性,人之所以处于主体地位,主要是人的主观条件的作用,主体性主要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主体性主要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主观片面性、任意性和独断性的意思;另一种表示人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性。作为哲学范畴,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它的基本含义主要是指后一种。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集中了马克思对主体性(subjektivitat)的批判研究。但在这两部著作中,subjektivitat一词的译文却不一样,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大都译作“主观性”,在第42卷中又译作“主体性”,即使在同一本著作中也有不同的译法。这些不同的译法给研究人员和读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②

(3)从主客体关系中规定主体性。认为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同客体的对象性活动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学者们对其中的侧重点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强调主体对客体的主导、支配地位,认为主体是根本,主体性正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有的则强调客体的重要性,认为主体性是主体对客体特征的对应,主体性的根据和基础在客体方面。

(4)不能总是从客体相关的对象性活动过程来规定主体性,主体性应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主体性是人类的存在方式,人是主体存在物,这是主体性最重要的本质方面;其二是主体性是对象性活动中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特性。第一个次比第二个层次更重要,并规范着第二个层次。主体性问题实质上是人在其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人以主体的方式存在、活动和把握世界,把外部世界变成属于他的对象。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之所以要而且会主动地作用于客体、支配客体和自主地表现自己,其根据就在于,人必须以主体的方式存在、活动和把握世界,否则,主体在同客体活动中的主动性、支配性和似的自主性就难于说明。③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对上面的观点提出了异议,认为这种观点把两个层次弄颠倒了,实质上,上述观点是已一切人天然地就具有主观性为前提的,而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类是在改造自然或外部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中获得存在的条件的。人的劳动或生产实践,是导致人猿相揖别的关键,主客体分化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正是在这种对象性的活动中,人类才获得主体性。可见主体性作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乃是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是作为人类活动方式的主体性的根源。从个体看来就更明显,人并非都是主体,只有在主客体对象性活动中具有能动性的活动者才是主体,主体才有主体性。离开了主体对客体的对象性活动就无所谓主体,也无所谓主体性。

还有人认为,人是自然界中的主体,关键是他自身已经是实践者,是在与对象的作用中确立自己的地位的。认为人类是主体存在物,只是从自己的内在需要和尺度出发来把握和占有物,这种看法,就是将主体性归结为人本身,是人本身规定人为主体的属性,主体性实质就是自主性及主观性,主体性实质就是纯主观性原则。

2. 主体自由度和交互主体性

(1)自由度。随着对主体和主体性问题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也在不断地丰富它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在主体性问题上,有必要引入“主体自由度”这一新的范畴,只有如此,才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主体性的本质。持此观点者在从认识论角度考察了必然和自由的关系后指出,所谓主体自由度,就是标示主体性的量度和向度相统一的哲学范畴。这个范畴把主体性的强弱、大小等量的规定性和主体性行为的价值、效益辩证地统一起来,有助于人们深化对主体本质的认识。

主体自由度只有通过主体现实的认识活动还实践活动才能得到反映。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作用的两极,它们之间动态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主体自由度不断表现的过程。首先,主体自由度表现在主体客体化过程之中。这一过程一方面表现在人能动地改造对象世界的社会性客观物质活动;另一方面表现在人们的意识、思维活动中,特别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生产活动中。其次,主体自由度还表现在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之中。这一过程体现了主体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体现了主体自由度在量度上的增加。主体的量度和向度是统一在主体诸种能力之中的。主体的认识能力,主要是指感性认识能力和理性认识能力,此外,在认识活动中,还存在着想象、幻想、知觉、灵感、顿悟、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审美能力,实质上是一种求善、求美和为善、为美的能力;实践能力,则主要是主体的综合能力。这三种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总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人们可以根据主体的认识能力、审美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低看出主体性的量度如何;另一方面人们可以根据主体性的实现过程,特别是其结果,看出主体的向度土如何。只有把主体的量度和向度结合,辩证地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全面地判断出主体的自由度。

主体自由度是关于主体本质的一个重要范畴,其基本特点是,主体自由度具有客体实在性;主体自由度具有历史性。它总是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主体自由度的量度和向度都不相同,因而,主体自由度总是具体的;主体自由度具有可测性,如果承认主体自由度的客观实在性,就必然承认主体自由度的可测性。④

(2)交互主体性。有的学者指出交互主体理论是当代人学的一个崭新门类。它研究人的交往活动以及人与人在交往活动中所构成的交互主体性关系和作为主体群的交互主体,就一般意义讲,交往活动构成特定的交互主体。从微观上讲,交互主体表现为家庭、政党、阶级、民族等;从宏观上看,它表现为人类社会。从外部看,它是一个群体形态的主体;从内部看,它是由一个由一定数量的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集合。时至今日,交往活动的新形式、新特征层出不穷,交互主体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面貌,形式多样化、功能综合化、要素现代化、目的多元化等等。

主体和主体之间在微观上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一,主体与主体之间发生交互主体性关系。这是交互主体中最基本的关系。其二,为了达到交互主体性关系,主体间又必须建立一种互为客体的关系。首先,主体要被其他客体认识、理解,获得它们的支持和帮助,就必须主动将自己设定在其他主体的认识客体的位置上。同时,主体为了达到对其他主体的认识,也必须将其他主体当作认识的客体,对其他主体的各种情况进行反映。所以,在交互主体中,每一方主体都在具体的情境中同时承担着主体和客体的角色。

主体之所以将自己作为成员进入到一定的交互主体和建构一定的交互主体,从自主投入的角度看,原因在于意识到自己的意愿和目的单凭自己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将自己与具有同样意愿和目的、且可以协作的主体或在利益等方面可以互补的主体联结起来,通过整体性的活动,走向一定的目标。所以,交互主体不过是成员主体的集合,然而它并不是成员主体的简单相加,它会产生特有的整体性质和功能。交互主体一经存在,总会产生或多或少对成员主体的规范,要求成员主体遵循,制约成员主体。交互主体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有的交互主体随着成员主体的不断新陈代谢而生生不已,而有的交互主体经过一定的时间的存在,最终走向解体。然而旧的交互主体瓦解了,更多新的交互主体又在诞生。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潮流。⑤

3. 关于主体性原则

(1)主体性原则是否成立。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目前,哲学界主要有这样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主体性原则不能成立,根据主客体的相关性,主客体同时产生,没有先后,所以,不能离开主客体单独来谈主体和主体性是问题,因而主体性原则不能成立,但有适当的范围和限度。在认识论领域客观性原则起主导作用,在价值领域则是主体性原则起主导作用。第三,认为主体性原则完全能够成立,并应作为马克思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不仅适用于价值领域、实践领域,也适用于认识领域,并且是马克思哲学的建构原则,它内含实践原则,实践性是主体性的主要表现。主体性原则不排斥客观性原则。⑥

(2)主体性原则的内涵。这个问题是承认“主体性原则可以成立”的学者们对“主体性原则”提出的内容和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主体性原则的本质内容是,从主体的内在尺度(需要)出发规范、支配和利用物,使物按照人的方式存在和发展变化;以主体的方式作用于外部世界(客体);根据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处理主客体关系;人以主体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存在、发展和活动,自主地发挥和表现自己的内在本质力量和独特个性。第二,认为人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人的自觉追求而得以确立、巩固、加强和发展的。真实性、功利性、合理性、正当性、完善性、协同性和正义性等是主体性得以确立的标志,也是主体性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三,认为主体性原则主要是指要从人及其活动的主体性视角来对待问题,在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中体现和贯穿一种主体性精神。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意思,对事物要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对人要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此观点认为,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马克思哲学的原则有三个,客观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⑦第四,认为主体性原则包含两个内容,即自主性原则、责任性原则,二者不可分割,自主意味着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负起责任。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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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王玉樑:《实践性、客观性、主观性与主体性》,载《人文杂志》,1993(1)。
②参见冯景源:《马克思关于主体性的批判研究》,载《江海学刊》,1993(2)。
③参见韩庆祥:《关于深化主体性问题研究的几个问题》,载《人文杂志》,1993(1)。
④参见朱高健:《试论主体自由度》,载《攀枝化大学学报》,1997(1)。
⑤参见周宏:《交互主体理论刍议》,载《扬州大学学报》,1997(4)。
⑥参见张洪凯:《近年来主体性问题讨论述评》,载《社会科学战线》,1994(3)。
⑦参见袁贵仁:《主体性原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载《人文杂志》,1993(1)。
⑧参见王孔雀:《主体性问题研究近况》,载《岭南学刊》,19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