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的讨论中,我国学术界对决定论的含义,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决定论是“一种肯定事物以及事物之间具有客观的、普遍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学说”,现代科学(量子力学、生物学等)的最新成果并没有否定客观世界所具有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它只是揭示了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丰富多样的存在形式,突破了机械论自然观对决定论的禁锢,为决定论思想注入了全新辩证观念。
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决定论是关于世界因果结构的理论似的,它认为现在与未来的一切事件都是有定数的,是完全由过去的事件所决定的;只要给出宇宙现在状况完整而精确的描述,依因果律,为了事件便能精确预知。这种决定论的定义乃是19世纪和20世纪绝大多数科学家和哲学家所共同采用的,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爱因斯坦、波尔、罗素、普里戈金和波普尔等人都是这样。20世纪科学的发展,已从本体论上证明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宇宙中并非一切事件的一切特征都有原因,都可以作因果解释。持此观点的论者主张,应把随机事件提到本体论的高度与因果事件并列地进行认识,并认为辩证唯物论者是规律论者,而不是决定论者,将各种不同类型的非决定论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批判是不恰当的。
还有意见把决定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物理决定论”,也即以拉普拉斯为代表的严格决定论,其特点是将世界的一切因果关系力学化、连续化和线形化,否定结果多样化的可能性;第二是“哲学决定论”,这是一种承认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理论,它同时又承认原因对结果的“决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即因果关系多样化(并认为存在统计因果律)。
此外,一种意见批判了把决定论系于“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定义方法,认为这难与现代科学已经取得的成果相适应,也不利于哲学自身的发展,而采用在国际学术界普遍采用的定义,“通常来说,决定论的意思是对于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存在一些条件,只要给出这些条件,就不会发生别样的事”。
以上各种关于决定论问题的观点代表着我国近期决定论问题研究的基本状况。这些观点虽然表述方式各异,但实质基本类同,都是介于严格的决定论和极端的决定论之间的中庸观点,其中的差异主要是概念定义方式是不相同,当把决定论定义为严格决定论时,它就是一种非决定论观点;当把非决定论视为极端的决定论时,它就是某种决定论观点。统一定义方式是有必要的。
何谓非决定论?一种观点已是否承认事物具有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作为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划界标准,否认事物具有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就是非决定论。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决定论主张宇宙非前定的理论,它包括完全否定因果性和规律性的(极端)非决定论和承认因果性与随机性并存(而有统计规律)的非决定论两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