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讨论

在研究资本积累历史趋势时,马克思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了论述,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卜,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自《资本论》公开出版开始,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就存在着争论。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杜林攻击马克思的论述是“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是“深奥的辩证法之谜”。在杜林看来,“个人所有制”与“公共所有制”是完全不相齐的,是不可能“辩证”清楚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的论述进行了反击。在批驳杜林的过程中,恩格斯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作了说明:“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自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②

很久以来,人们都是按照恩格斯的解释来理解马克思的论断的,即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但自我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日渐深入,这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并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主要形成了以下观点:

其一,坚持传统的观点,仍然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其主要理由是,马克思曾经指出过,在未来公有制社会中,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其二,另一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所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有些社会成员无生产资料的现象。他们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生产资料只归社会上一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他们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第一种类型的私有制,没有批判第二种类型的私有制,他并不反对个人私有。持这一观点者还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作为论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③

其三,认为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理由是: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一概念,二者无论足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一致的。但是,这种公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我们曾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种公有制并不能使社会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④

另外,理论界还有以下意见: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动力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表达的重点和要义,不是客观财产的归属权,而是人的彻底解放;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高度发达的公有制,是“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辩证统一,等等。我们认为,卫兴华教授的观点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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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32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143~1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③参见应克复:《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方法论问题》,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7(5)。
④参见卫兴华:《卫兴华经济学文集》,92~100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